发布时间:2015.05.27文章来源:北京汇能精电
我公司于5月15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来的第[258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书判决如下: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光伏电池最大功率点跟踪控制器”;
专利权人:北京汇能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精电”);
无效宣告请求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上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查审,审查结果:“维持专利权有效”;这就意味着:我公司在某公司对汇能精电“一种光伏电池最大功率点跟踪控制器”发明专利请求无效宣告案中胜诉 。
我公司表示:非常重视并尊重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的判决结果,我公司将继续坚持维护公司所有核心技术专利。
该事件也表明我公司具备创造核心技术的能力,同时也非常有信心维护我公司核心技术专利,希望广大客户及用户放心使用!